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啟時即鴻仕水電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鴻仕水電行之工商登記資料。 二、查所提支票之受款人非本件聲請人,則聲請人何以取得票據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