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星展、王開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簡仲徽、梁懿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