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展、王開源、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簡仲徽、梁懿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仲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懿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