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陳韋如、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羅采庭、羅碧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韋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采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碧媛 一、債務人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羅采庭、羅碧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羅采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