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輝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筆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