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賴威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 理 人 賴威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