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阮聖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博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權基礎。 三、陳明第三人吳學敏得請求之金額若干,聲請人得代吳學敏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釋明如何依相對人土地之佔比計算得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