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阮聖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表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即聲請狀應具體陳明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又聲請人請求本件金額之計算基礎為何?復聲請狀既稱該金額係含第三人吳學敏得請求部分,則聲請人何以得代吳學敏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