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義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權基礎。 三、陳明第三人吳學敏得請求之金額若干,聲請人得代該第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如何依相對人土地佔比計算得出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