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廖偉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偉吟 李囿萱 陳靜文 徐詩怡 王啟緯 劉忠益 許博彥 童惠玲 林芳嫻 張書誠 1樓 陳智威 洪瑋嬪 饒桐宇 廖美伶 1樓 Paul Nicholas Salvitti 之1 VanyaHowell-Kress Adam James York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VanyaHowell-Kress、Adam James York等二人住所。 二、提出委任狀(否則難認有代理權限)。 三、若確以李囿萱為送達代收人,應表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