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廖偉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偉吟 李囿萱 陳靜文 徐詩怡 王啓緯 劉忠益 許博彥 童惠玲 林芳嫻 張書誠 1樓 陳智威 洪瑋嬪 饒桐宇 廖美伶 1樓 Adam James York 之1 Paul Nicholas Salvitti Vanya Howell-Kress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囿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仲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