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野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高營造有限公司、金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工程款? 二、若請求工程款,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 三、若請求票款,請釋明對相對人大高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金新營造有限公司而非大高營造有限公司且支票(票號:AF0000000 )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 四、請提出支票(票號:DC0000000)背書之清晰影本。 五、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