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周淑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書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淑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