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美惠 洪瑞嬪 邱麗琴 洪欣怡 樓 吳玉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美惠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瑞嬪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麗琴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欣怡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玉齡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