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嚴文聰、畢華盛即恩葳醫美外科診所(原名和風容美診所)(原名:和風容美診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畢華盛即恩葳醫美外科診所(原名和風容美診所) 號 答京玫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