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辰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何俊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辰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 理 人 黃欣欣律師 吳雅筠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學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人 一、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張智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張智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張智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張智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十、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