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林純如、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杰甫、蔡曜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曜柱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億玖仟壹佰壹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