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