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趙榮芳、陳致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代 理 人 陳致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清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信用貸款係何時成立?何時屆清償期?所欠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