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沈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 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曼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阿曼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