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盧宏恩、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宏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