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聲 請 人 楊瑞賢即楊陳淑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股票及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一: 101 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0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2│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0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10│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 │附表二: 101 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 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 │1 │10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