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臨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王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