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林蔚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購買支票(票號:ED0000000 )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