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