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聲 請 人 王聰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34102至│5 │5000│ │ │ │79-ND-034106 │ │ │ ├──┼──────────┼───────┼───┼──┤ │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463 │1 │450 │ ├──┼──────────┼───────┼───┼──┤ │000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1059 │1 │150 │ ├──┼──────────┼───────┼───┼──┤ │000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857 │1 │448 │ ├──┼──────────┼───────┼───┼──┤ │0005│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2472 │1 │112 │ ├──┼──────────┼───────┼───┼──┤ │0006│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255 │1 │492 │ ├──┼──────────┼───────┼───┼──┤ │0007│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881 │1 │123 │ ├──┼──────────┼───────┼───┼──┤ │0008│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4653 │1 │813 │ ├──┼──────────┼───────┼───┼──┤ │0009│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5451 │1 │758 │ ├──┼──────────┼───────┼───┼──┤ │0010│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240 │1 │834 │ ├──┼──────────┼───────┼───┼──┤ │001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1 │918 │ ├──┼──────────┼───────┼───┼──┤ │001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1 │1000│ ├──┼──────────┼───────┼───┼──┤ │001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1 │9 │ ├──┼──────────┼───────┼───┼──┤ │001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1 │61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