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叡麟企業有限公司、陳三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叡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發票人名稱(「維輪實業有限公司」或「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林典祐」或「林典佑」?)。 二、若本票發票人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典佑,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