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聲 請 人 黃富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 │160 │ ├──┼──────────┼───────┼──┼──┤ │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 │20 │ ├──┼──────────┼───────┼──┼──┤ │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 │18 │ ├──┼──────────┼───────┼──┼──┤ │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 │16 │ ├──┼──────────┼───────┼──┼──┤ │0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 │38 │ ├──┼──────────┼───────┼──┼──┤ │0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 │25 │ ├──┼──────────┼───────┼──┼──┤ │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 │27 │ ├──┼──────────┼───────┼──┼──┤ │0008│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 │36 │ ├──┼──────────┼───────┼──┼──┤ │0009│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 │34 │ ├──┼──────────┼───────┼──┼──┤ │0010│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 │29 │ ├──┼──────────┼───────┼──┼──┤ │001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 │20 │ ├──┼──────────┼───────┼──┼──┤ │001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 │21 │ ├──┼──────────┼───────┼──┼──┤ │001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 │23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