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音禮即榮昊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聲 請 人 楊音禮即榮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該支票之正確發票年、月、日,並提出記載發票年月日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