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王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聲 請 人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付款銀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 二、提出向警局備案之文件(內應載有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付款銀行、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