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炬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文豪、蔡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聲 請 人 炬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豪 代 理 人 蔡宛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金額欄及發票日期欄不得空白,依據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