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許錦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A-00000000-0 │1 │1 │ ├──┼──────────┼────────┼───┼──┤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A-00000000-0 │1 │1 │ ├──┼──────────┼────────┼───┼──┤ │00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A-00000000-0 │1 │1 │ ├──┼──────────┼────────┼───┼──┤ │00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A-00000000-0 │1 │1 │ ├──┼──────────┼────────┼───┼──┤ │005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A-00000000-0 │1 │1 │ ├──┼──────────┼────────┼───┼──┤ │006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C-00000000-0 │1 │100 │ ├──┼──────────┼────────┼───┼──┤ │007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C-00000000-0 │1 │100 │ ├──┼──────────┼────────┼───┼──┤ │008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 │1 │247 │ ├──┼──────────┼────────┼───┼──┤ │009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 │1 │230 │ ├──┼──────────┼────────┼───┼──┤ │010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 │1 │214 │ ├──┼──────────┼────────┼───┼──┤ │01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 │1 │140 │ ├──┼──────────┼────────┼───┼──┤ │01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0 │1 │60 │ ├──┼──────────┼────────┼───┼──┤ │01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 │1 │1000│ ├──┼──────────┼────────┼───┼──┤ │01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 │1 │205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