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聲 請 人 江寶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7466-5 │股票│1 │91 │ ├──┼────────────┼───────┼──┼──┼──┤ │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17285-3 │股票│1 │121 │ ├──┼────────────┼───────┼──┼──┼──┤ │00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37323-3 │股票│1 │77 │ ├──┼────────────┼───────┼──┼──┼──┤ │00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0334-0 │股票│1 │42 │ ├──┼────────────┼───────┼──┼──┼──┤ │005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78546-0 │股票│1 │89 │ ├──┼────────────┼───────┼──┼──┼──┤ │006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7884-9 │股票│1 │560 │ ├──┼────────────┼───────┼──┼──┼──┤ │007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股票│1 │400 │ ├──┼────────────┼───────┼──┼──┼──┤ │008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股票│1 │40 │ ├──┼────────────┼───────┼──┼──┼──┤ │009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股票│1 │44 │ ├──┼────────────┼───────┼──┼──┼──┤ │01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股票│1 │48 │ ├──┼────────────┼───────┼──┼──┼──┤ │01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股票│1 │42 │ ├──┼────────────┼───────┼──┼──┼──┤ │01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股票│1 │57 │ ├──┼────────────┼───────┼──┼──┼──┤ │01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股票│1 │44 │ ├──┼────────────┼───────┼──┼──┼──┤ │01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股票│1 │54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