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傅海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其發票人、到期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