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聲 請 人 徐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核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47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 │1 │1000│ ├──┼────────────┼───────┼──┼──┤ │002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 │1 │1000│ ├──┼────────────┼───────┼──┼──┤ │003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 │1 │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