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04號聲 請 人 林玟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00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00000-0 │1000 │ ├──┼───────────────┼─────────────┼────┤ │00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000 │ ├──┼───────────────┼─────────────┼────┤ │00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000 │ ├──┼───────────────┼─────────────┼────┤ │00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0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0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07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08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09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10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1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1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000000-0 │1000 │ ├──┼───────────────┼─────────────┼────┤ │01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600 │ ├──┼───────────────┼─────────────┼────┤ │01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800 │ ├──┼───────────────┼─────────────┼────┤ │01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600 │ ├──┼───────────────┼─────────────┼────┤ │01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20 │ ├──┼───────────────┼─────────────┼────┤ │017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6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