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859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縱橫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冠雄、李國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