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725號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人民幣78,000元」或「人民幣 780,000 元」?)及請求金額。 二、若請求金額為人民幣78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實繳1,000 元,請補繳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