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蔡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887號聲 請 人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王湘怡、王世均、洪宜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王湘怡」或「陳振謙」?)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