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戴國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71號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張諒緯、葉湯春月、葉議舜、吳嘉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票(影本)發票人為吳珈菱,聲請狀之相對人為吳嘉菱,不相符,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提出昶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