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慶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44號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22紙。 二、請補正向擔當付款人提示拒絕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