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和車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聲 請 人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潤澤、王林政子、王美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