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56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豐工程行、王淑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利息之計算以到期日之翌日起算。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101 年2 月10日,利息約定以逾期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週年20% 計付利息,可知相對人於100 年2 月11日始負遲延責任。是請聲請人陳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陳明詠豐工程行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