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556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德億、德育養殖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本件為記名本票,請釋明背書連續,得據以行使票據權利。三、請釋明何時向擔當付款人提示。 四、請釋明得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五、提出德育養殖場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