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郭淑女、郭重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 二、陳明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