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127號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大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王豐銘、侯叔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侯叔琴」或「侯淑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