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孟昭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321號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課、林冠廷即祥鈺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