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01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莉、郭鳳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