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203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林景新、錦春洗衣服務有限公司、林景裕、李碧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錦春洗衣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