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43號聲 請 人 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錫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